因果解释能够对规则进行解释吗?
来源:《哲学动态》2017年第10期 作者:初维峰(西安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) 本文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“当代西方因果解释理论研究”(2017M613160)资助。 在现实生活中,我们不仅要对某一事件进行解释,也需要对规则进行解释。也就是说,不仅事件可以充当被解释项,规则也可以充当被解释项。例如,以下的规则都可以充当被解释项:所有的乌鸦羽毛都呈现黑颜色、知更鸟的蛋是蓝色的、蛇是有鳞的、所有金属都导电、孟德尔定律、伽利略运动定律、万有引力定律、理想气体定律和麦克斯韦方程。值得注意的是,这里所提到的规则不包括人为制定的行为规范,如在马路上必须右侧通行、公交车上应该给老人让座等。正如我们上面所看到的那样,许多定律,如伽利略运动定律、万有引力定律、理想气体定律、麦克斯韦方程等,也是一种规则。然而,并非所有的定律都会呈现出规则性,存在没有规则的规律。例如每个U[238]在时刻t的衰变都会有概率P。而在时刻t′后(t′在t之后),并非所有粒子都具有这个规则,许多粒子在t′时刻衰变概率为零。 在亨普尔(C.G.Hempel)看来,对规则或定律进行解释就是从其他的定律中把它们演绎地推导出来。当被解释项是决定论意义上的规则时,对此进行的解释就是演绎律则解释;当被解释项是概率性规则时,对此进行的解释就是归纳统计解释。根据弗里德曼和切基尔等人提倡的解释的统一进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