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转]7岁女孩练舞下腰致残,舞蹈培训机构被判赔115万

放肆的年华 提交于 2019-12-01 15:25:58

小女孩在舞蹈培训机构学习多年,可没想一次上课期间,在单独完成下腰动作时摔倒受伤,后经鉴定,构成一级残疾。近日,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依法判决。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,法院判定,舞蹈工作室未尽到教育、管理的法定义务,对女孩的损害承担70%责任,共计赔偿115万余元。

意外:

7岁女孩练舞下腰导致截瘫

小真从4岁开始,每个周末都在父母陪同下到家附近的蝴蝶舞蹈培训教室练习舞蹈(均为化名)。几年风雨不改,没想到一次意外,改变了孩子一生的轨迹。

2017年6月的一个周六下午,7岁的小真在母亲的陪同下来到蝴蝶培训室,舞蹈教师吴某安排小真等4名学员示范下腰动作,没想到发生了意外。

小真在单独完成下腰动作时,仰面摔倒后出现腿部及腰部疼痛等症状。吴某及小真的母亲随即帮助她舒缓疼痛。一个小时后,小真的症状依然没有缓解,其父亲也赶到舞蹈班将小真接回家。当晚,父母发现小真双腿已无法站立,即将其送院治疗,之后就开始了漫长的求医路。

“从苏州辗转上海、北京,其间在7家医院求诊治疗。”小真的父亲介绍,从事发到现在,孩子几乎都在医院度过。2019年1月,司法鉴定意见认为,小真因跳舞下腰致急性脊髓损伤、脊髓休克,目前遗留截瘫,并伴有重度的排便、排尿功能障碍,其损伤已构成一级残疾,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。小真父母认为,出现意外责任在舞蹈培训机构,于是诉至法院,索赔共计255万余元。

法院:

培训机构担七成责任,赔115万

经查,蝴蝶工作室系个体工商户,经营者为吴某,经营范围为舞蹈培训。吴某为中国舞蹈家协会注册舞蹈教师。

“我们在培训过程中有完善的安全培训管理体系、安全达标的教育设施、及时的应急救护措施,不存在过错。”蝴蝶工作室辩称,事故发生时,在场的原告监护人未尽到看护职责,事后对原告的伤情未引起足够重视。吴某认为,该事故系原告动作失误导致,并非被告的教学事故。

法院认为,虽然被告蝴蝶工作室系个体工商户,但在对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从事舞蹈培训时,其所承担的责任应当等同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教育机构责任。

承办法官认为,被告蝴蝶工作室的经营者吴某系中国舞蹈家协会的注册舞蹈教师,具有中国舞蹈家协会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,在对原告进行舞蹈培训时,应当知道原告作为幼儿的生理特点和相关动作可能存在损害风险。但其在原告单独完成下腰动作时,对上述动作可能造成10岁以下儿童脊椎损伤的危险性缺乏估计或估计不足,没有采取预防和避免损害发生的相应措施,导致原告在完成该动作时倒地受伤、目前遗留截瘫的严重后果。对此,被告蝴蝶工作室未尽到教育、管理的法定义务,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同时,承办法官认为,练习舞蹈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项目,原告法定代理人在安排原告参加舞蹈培训时,对原告自身生长发育等实际情况未能充分考虑,应自行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,即减轻被告蝴蝶工作室30%的民事赔偿责任。

最终,对于原告的实际损失,法院按规定计算为包括医疗康复费、护理费、残疾赔偿金、残疾辅助器具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65万余元,被告舞蹈工作室承担其中70%共计115万余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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