评标委员会

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

╄→尐↘猪︶ㄣ 提交于 2019-12-13 07:13:49
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7-12-27 实施日期 2017-12-28 发布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修订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〉、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〉的决定》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(1999修正)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,保护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提高经济效益,保证项目质量,制定本法。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,适用本法。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、材料等的采购,必须进行招标: (一)大型基础设施、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、公众安全的项目; (二)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; (三)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、援助资金的项目。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,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,报国务院批准。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 第四条